有人主张夫妻不承担连带责任,核心依据是《民法典》明确将"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"的个人名义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,另一方原则上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主要理由 法律明文规定: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规定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,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;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。
保护非举债方权益:避免因一方个人行为(如大额借款、经营亏损等)让另一方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,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。
举证责任在债权人: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,需承担举证责任;若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,法院不支持。
需要注意的例外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(衣食、日用品、子女教育等),即使一方未签字,也属共同债务。
债权人若能证明债务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/共同经营,仍可主张共同责任。
夫妻串通虚构债务、或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,法院不予支持。
离婚协议或判决对财产已分割,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共同债务。
简言之,主张"不承担连带责任"并非一概免责,而是强调以债务性质和用途为判断核心,平衡债权人、举债方与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。